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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取走借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盗窃罪

2019-02-28 09:52:29    来源:中国网    

近日,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姚某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经审查,2019年1月1日,犯罪嫌疑人朱某的朋友找到朱某,让朱某帮忙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借给自己使用。当银行卡办好之后,犯罪嫌疑人朱某将办好的银行卡、U盾一起交给了这位朋友,但是这张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是朱某的手机号。2019年1月5日,该案中的这位朋友告诉朱某将有一笔资金打到这张银行卡中,让朱某收到到账短信之后告诉他一声。因之前帮这位朋友忙没有分到辛苦费,加上该案中无任何好处费却替这位朋友承担转账大额资金带来的风险,犯罪嫌疑人朱某心生不满,于是在收到到账消息后伙同姚某、蒋某(网上追逃)商议决定将到账后的资金盗走。

2019年1月7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在收到资金到账的消息后,立即伙同姚某和蒋某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把52万余元转入新办的银行卡上,从而盗取了52万余元,其中朱某从中拿出1.3万余元归还自己的债务,姚某从中拿出4.9万元归还自己的债务,蒋某从中分得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虽然本案涉案的银行卡户主为朱某,但是朱某办理这张银行卡的原因是朋友让朱某帮忙办理一张银行卡供他使用,朱某的这位朋友非但没有将这张银行卡交给朱某保管的意思表示,更是实际控制着这张银行卡,因此朱某及其同伙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情形,而是涉嫌盗窃罪。(席虎啸)

[责任编辑:张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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