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交警大队盘谷中队依法将涉嫌交通肇事的裴某平、孔某平提请逮捕,有效平稳的处置了两起交通死亡事故。
2018年12月16日,周某根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黄阜线由枫江往盘谷方向行驶,17时许,当车行驶至吉水县盘谷镇马鞍山三岔路口路段时摔倒后横躺在道路上,17时06分许,裴某平驾驶套牌的赣D42102号中联吊车沿黄阜线由金滩镇往峡江县安山镇方向行驶,行至吉水县盘谷镇马鞍山三岔路口路段时,与横躺在道路上的周某根,在道路的右车道发生碾压,造成周某根当场死亡。事故当事人裴某平当日驾驶套牌、未实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而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未及时报警是造成此事件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经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裴某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12月28日下午,孔某平驾驶赣D62229号中型自卸货车(超载)由枫江镇往盘谷镇方向行驶。14时20分,当车行驶至盘谷镇下曾家村路段时,在与迎面驶来由曾某富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会的过程中,赣D62229号货车左后轮与曾某富相碾压,造成曾某富当场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经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孔某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裴某平、孔某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郭贵仁、曾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