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度全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及临床检验项目名单》和黎城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查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现将我院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结果互认项目(5类44项) 钾(K)、钠(Na)、钙(Ca)、血糖(Glu)、尿素(Urea)、尿酸(UA)、肌酐(Cre)、总蛋白(TP)、白蛋白(Alb)、胆固醇(TC) 甘油三酯(TG)、胆红素(TBi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淀粉酶(AMY)、肌酸激酶(CK)、乳酸脱氢酶(LDH)、γ-谷氨酰基转移酶(GGT)、直接胆红素(DBil)。 白细胞(WBC)、红细胞(RBC)、血红蛋白测定(Hgb)、血细胞比容(Hct)、血小板计数(PLT)、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 葡萄糖(Glu)、胆红素(BIL)、酮体(KET)、隐血(BLD) 、蛋白(PRO)、尿胆原(UBG)、亚硝酸盐(NIT)、白细胞(LEU)、比重(SG)、 pH值。 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表面抗体(HBsAb)、乙肝e抗原(HBeAg)、乙肝e抗体(HBeAb)、乙肝核心抗体(HBcAb)、 抗-HCV。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 二、医务人员应当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我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标注“晋HR”标识的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根据临床实际判断确无必要再次检验的,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验。 三、对于存在需要重复检验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验医嘱,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监督电话:0355–6564706 注:以下特殊情况,需对互认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