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落实旅馆等住宿经营者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
规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预防、发现和遏制发生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长治市公安机关紧密结合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依法查处了一批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
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防
详细了解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1.2024年6月3日,襄垣县古韩镇太行路忠诚旅馆工作人员接待未成年人李某某等人入住时,未按规定落实“五必须”要求,导致未成年人李某某遭受不法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依法对该旅馆予以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罚款。
2.2024年5月28日,黎城县月林金久宾馆前台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王某某入住时,未按规定落实“五必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对黎城县月林金久宾馆作出停业整顿七日并处10000元罚款。
3.2024年4月20日,长治市如家酒店(八一广场店)工作人员在接待未成年人张某某时,未按未成年人“五必须”要求进行身份查验,致使未成年人张某某遭受不法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该酒店予以责令停业整顿七日并处10000元罚款。
4.2024年3月15日,长治市潞州区天宝纯唱娱乐会所在组织未成年人崔某某等人提供营利性陪侍活动时,被长治市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据《未成年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组织者薛某某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并对该场所予以停业整顿3个月行政处罚,现场解救未成年人6人。
5.2024年6月22日,长治市蓝色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陪侍违法活动,被潞州区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对长治市蓝色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予以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处罚。
警方提示
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
不少都发生在旅宿场所
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的发生
长治公安将持续狠抓旅宿场所经营者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
各位旅宿场所经营者应认真履行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