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人民法院对周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2015)金牛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某某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移送梓潼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3月14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同年3月17目向被告人梓潼县东泰制衣厂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同年4月28日法院依法追加被告人周某为被申请人(梓潼县东泰制衣厂系周某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同年5月16日梓潼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梓潼县东泰制衣厂抵押物进行查封并公告张帖送达了法律文书,同年7月5日又通知被告人周某到法院执行局再次告知该厂机器设备被法院查封,并送达相关查封手续。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为支付厂房租赁费等,将被梓潼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梓潼县东泰制衣厂雅图电脑平缝机等机器设备予以变卖。
案发后,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周某家属支付民事执行申请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机器设备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非法处置,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履行了民事判决义务、取得民事案件当事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张偌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