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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规定电子定位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019-12-24 13:13:24    来源:法制日报    

社区矫正法草案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相比此前,草案三审稿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进步,较好地回应了当前社区矫正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顶层设计上兼顾了原则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草案三审稿对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和目标作了完善,增加体现“分类管理、个别矫正”的规定。考虑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是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策,社区矫正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草案三审稿增加“有针对性地”作为限定条件,使表述更为准确。同时,草案还在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增加内容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

草案二审稿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对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作了规定。

为了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草案三审稿又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以便于准确把握和操作。草案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同时,草案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完善有关电子定位相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对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

对此,有部门建议进一步扩大可以适用电子定位的情形;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使用电子定位应当慎重,建议进一步明确使用的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

草案三审稿吸收了相关意见,将“经过批准”明确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时增加规定“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根据监督管理需要,草案三审稿增加两种可以使用电子定位的情形:一是,“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二是,“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与刑诉法现有规定做好衔接

草案二审稿规定,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先行拘留”。

对于这一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证撤销缓刑、假释程序的顺利进行,对这部分人员中有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采取强制措施是必要的。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没有拘留。建议将“先行拘留”修改为“逮捕”,作为可以采取逮捕措施的一种专门情形,更有利于与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衔接。

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记者 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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