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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给了赔偿款就不用坐牢了吗

2020-01-08 11:38:10    来源:检察日报    

“改判了,我们心里就踏实了……”近日,申诉人汪某母子在庭审宣判后激动地表示。这是一起由广东省茂名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经法院依法再审,原审被告人林某灏的刑期从原来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

一宗普通交通肇事案引发的申诉

2018年3月26日,茂名市检察院信访大厅迎来一对情绪低落的母子——汪某和她的儿子。因汪某丈夫在交通肇事中被撞身亡,汪某母子不服法院对交通肇事者林某灏和“顶包者”林某滨的判决,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我丈夫死了,肇事者给了15万元赔偿款,难道就不用坐牢?法院判决不公平……”汪某对接访干警说。

2016年6月19日,林某灏驾驶小汽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先后与汪某丈夫驾驶的摩托车以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农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丈夫当场死亡、张某轻伤,相关车辆不同程度损毁的严重后果。肇事后,林某灏再次弃车逃逸,并安排自己的哥哥林某滨“顶包”,让朋友陈某耀陪同林某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后“顶包”事情败露,林某灏到公安机关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灏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丈夫、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原审法院审理林某灏交通肇事案过程中,由于林某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林某灏家属与汪某母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向汪某母子支付赔偿款15万元(民事判决书认定应赔偿79万余元),向张某支付赔偿款7万元(民事判决书认定应赔偿27万余元)。

2016年12月、2017年1月,原审法院先后作出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包庇罪判处林某滨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建议督促抓捕同案嫌疑人

“案子到了我们手上,我们就一定要做实做细,把案子办扎实。”承办检察官对办案组成员多次强调。办案组经调卷审查林某滨犯包庇罪一案,依法查明原法院生效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决定不予立案复查。但申诉书中的一句话“同车还有逃逸人员,也参与包庇林某灏却没被追诉”。引起承办检察官的注意,并就该问题展开调查,发现根据案件中现有的证据,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耀构成林某滨包庇案的共犯,且一直未归案。侦查机关虽对陈某耀立案侦查,但未及时对其采取网上追逃等有效的侦查措施。2018年9月12日,茂名市检察院依法向原侦查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将犯罪嫌疑人陈某耀抓获归案。9月26日,陈某耀被抓获。12月25日,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耀有期徒刑六个月。

精准监督,抗诉意见获支持

承办检察官带领办案组成员认真细致查阅林某灏犯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案卷,与原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情,多次会见申诉人汪某母子,约见原审被告人林某灏,积极走访林某灏所在地司法所,深入调查案件赔偿协议的签订、林某灏缓刑期间的表现等情况。

同时,办案组还就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并指使他人作假证,是以一罪还是数罪定罪处罚的问题,收集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大量资料,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专门研讨,对汪某母子的申诉意见和全案证据一一分析论证。经复查,检察官认为林某灏交通肇事后2次逃逸,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找人“顶包”、作假证,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林某灏曾于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原审判决未综合评判原案的全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错误适用缓刑。

2019年1月,茂名市检察院决定以原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并建议对原审被告人林某灏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

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林某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韦磊 曾宝颐 李冬燕)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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