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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淮安中院这样提醒您!

2020-09-23 10:55:20    来源:中国微记录    

“2018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114件,占诈骗一审案件总数的22.27%。尤其是今年1-8月份,全市法院受理电信网络诈骗58件,占诈骗一审案件总数的30.69%。”9月22日下午,在淮安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刑二庭庭长徐燕向参加会议的媒体记者通报了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情况。面对这样的高发态势,徐燕表示,全市法院将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积极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会上通报了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和七起典型案例。

市法院刑二庭庭长徐燕通报案件审理情况

会议通报显示,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普及,淮安法院受理的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诈骗案件逐渐增多,2018年一审受理30件55人,2019年受理26件95人,今年1-8月份受理58件133人,已超过前两年案件数量总和;涉案人数多,范围广,诈骗金额较大,在一起与恶势力相关的电信网络诈骗中,被害人则多达3635名,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的23件,100万元以上的14件;以团伙作案为主,犯罪手段模式化,被告人多为三人以上,形成固定的团伙甚至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有人领导、组织、策划诈骗行为及负责生活保障等,尤其在今年出现疫情防控期间,针对防疫物品一时短缺,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急需的心理,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行为。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2件13人,这些都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市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广田解读典型案例

淮安两级法院在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础上,始终坚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对此类案件给予严厉打击,对涉案款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审理过程中,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依法严格适用刑罚的同时,依法正确适用追缴犯罪所得或责令退赔等强制措施,及时挽回、尽量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已办理的案件中42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对3名被告人单处罚金;积极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充分延伸审判职能,通过邀请社会公众观摩庭审,深入社区、学校广场发放宣传资料、提供现场咨询及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防范诈骗犯罪专项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向广大群众普及诈骗犯罪的法律知识和常见手段,教育引导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市法院新闻宣传处处长赵德刚主持发布会

在这里,法官告诉你们,随着人们“触网”频率越来越高,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工具越来越高科技化,诈骗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化和诈骗群体越来越职业化等特点,诈骗的方式主要有短信诈骗,电话诈骗、QQ群和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诈骗。常见的主要有中奖、快递包裹、冒充亲友、公司推出低价促销、电话欠费、消费透支、车祸电话、彩票电话和冒充老师进群收费、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消息等。

法官

提醒

针对以上骗局方式,法官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只要记住,在任何时候,都不贪图小便宜,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就可以避免上当受骗。主要做到五个方面:

1

不盲目轻信。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管骗子如何使用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挂断电话,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给其进一步设圈套的机会。

2

不贪图小利。不贪小利不受诱惑,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头脑清醒。

3

不透露信息。任何时候,都要谨记不能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

4

不汇款转账。电信网络诈骗的骗局不断翻新,但最后都会落在向其提供的账号转账、汇款上。因此,对任何要求转账、汇款或提供安全账户的陌生电话、短信、链接,一律不能相信。

5

不自作主张。当不法分子在电话中要求不要告诉家人、民警和银行工作人员时,必须要联系核实,或者直接拨打“110”报警。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某与易某某利用“刷单返现”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易某某用李某的身份证以李某的名义租房,二人在该承租房内配置电脑、手机等物品,在网上购买他人身份证、银行卡、U盾、支付宝账号,使用QQ(昵称“鑫源商城”)在网络上发布“刷信誉”广告信息,与他人在支付上达成一致后,将商家网络域名链接、其掌控的支付宝账号二维码发给他人,由他人通过QQ聊天谎称“刷单返现”,诱骗被害人“点链接刷单”、扫描支付宝账号二维码付款。在 2017年3月11日至3月15日期间,有58名被害人向被告人陈某某、易某某所购买、掌控的支付宝账号内汇款计人民币741996.62元。

【裁判结果】涟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协助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与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警示】刷单诈骗也是常见的骗术之一,通常有三个步骤:1、发布信息抛出诱饵,通常会描述出较高的待遇,且几乎不用付出;2、聊天骗取信任;3、诱骗被害人“点链接刷单”、扫描支付宝二维码付款,这时候就会发现上当受骗。刷单行为不仅违反了淘宝网的交易规则,也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应当拒绝刷单行为,从而避免落入刷单诈骗的陷阱。

案例二

符某某假冒热播栏目发送虚假中奖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假冒“爸爸去哪儿”栏目向被害人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并以支付税款、违约金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将被骗钱款汇入指定账户,以此实施诈骗,后符某某将银行卡交由林某某又由林某某交由钟某某帮助支取诈骗款,共骗取人民币51000元。

【裁判结果】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警示】虚假中奖的骗术并不高明,关键在诱惑面前,我们要保持头脑清醒,不能一时因为贪便宜而掉进陷阱。如果没有参与相关活动而收到中奖信息的,都不能轻信。即使是参与活动中了奖,正规机构、正规网站组织的抽奖活动,不会让中奖者“先交钱、后兑奖”,更不会发生中奖人因未领奖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案例三

卓某甲、卓某乙与唐某某冒充360网贷客服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唐某某结伙,准备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从网络上购买或下载含有姓名和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水榭丹堤小区8幢18楼F室、文化中路92号辉香宾馆一楼客房等地,冒充360网贷公司客服,通过拨打电话、QQ聊天,以办理贷款需缴纳保险金等费用为由,发送微信二维码或银行账号诱骗被害人转账付款。其中,被告人卓某甲负责准备作案工具、获取公民信息以及QQ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卓某乙负责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唐某某负责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账号以及套现、取现。三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叶某、涂某等10名被害人共计39880元。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分得诈骗所得的8-15%收取好处费,余款由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平均分配。

【裁判结果】金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卓某乙、唐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卓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卓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警示】网贷的流行催生了网贷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冒充网贷客服,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相关费用为由实施诈骗,是最常见的骗局之一。网贷需谨慎,我们务必要提高对第三方平台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法律意识,发现不妥或有疑问要及时通过官方途径咨询,切勿有侥幸心理。

案例四

卜某某QQ群内冒充老师诈骗案

【基本案情】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卜某某利用学生在家通过网络联系的时机,于2020年2月9日冒充英语老师进入无锡太湖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一)“人资班长群”QQ群内,以统一购买耳机为由,让各个班级班干部统一收取班级学生费用,骗取四个班学生共计人民币11782元。

【裁判结果】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警示】当前,随着社交软件的发展,QQ群、微信群已成为人与人联系的重要途径。特别是疫情期间,学校停课,师生之间只能通过群传达消息,这就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本案中卜某某冒充老师进入班干部群,让各班班干部收取本班学生耳机费用,骗取了四个班学生。这就给我们提个醒,我们每个人手机里都会有各种群,对群成员应当设置相应的进群条件,群主也应当起到把关作用,在涉及到金钱的时候,每一个群成员都要格外小心。

案例五

余某某等诱骗他人交付平台账户及银行卡密码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经共同商议,决定依托“金源”赌博平台,虚构彩票投资及专业团队代为操作盈利的事实,诱骗他人在该平台“投资”并向其交付平台账户及银行卡等密码,进而骗取他人“投资款”。为实施诈骗,余某某、李某某租赁了办公室,购置了电脑、桌椅等办公设备,并陆续招募了“业务员”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等人。余某某、李某某共同负责对“业务员”就聊天话术等骗术予以培训,由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等“业务员”冒充中年男子身份,以交友的名义在婚恋网上筛选中年女性作为聊天对象。在聊天过程中,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等“业务员”采用发送虚假盈利图和宣称有内部投资渠道的方式诱骗对方在“金源”平台“投资”。然后由余某某以平台“客户经理”的身份帮助对方开户、远程安装客户端等。余某某与“业务员”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在与对方的QQ聊天中相互配合,共同诱骗对方“投资”并向其交付平台账户及银行卡等密码。后由余某某、李某某利用掌握的上述密码将对方的“投资款”取走。

截至案发,余某某、李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共实施诈骗作案4起,共骗取他人财物35.8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作案1起,骗取他人财物0.8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作案1起,骗取他人财物10万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诈骗作案1起,骗取他人财物20万元;被告人张某参与诈骗作案1起,骗取他人财物5万元。

【裁判结果】洪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中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警示】本案中,诈骗团伙将赌博平台虚构成投资平台,组织业务员冒充男性与女性聊天,骗取她们在该平台投资,以代为操作的幌子让受害人交付平台账户和银行卡密码。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1、聊天时候不要轻易提及钱,如果提到要格外留神,任何时候都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告知他人;2、投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考察投资平台是否安全到每一笔投资,都需要谨慎考虑、亲力亲为,代为操作的基本都是骗子。

案例六

左某某疫情期间利用口罩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7日至21日间,被告人左某某利用被害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又使用另一微信在“简单女装清货群”微信群中虚构自己成功购买到口罩的事实,并将其微信号推荐给向其询问的微信群成员实施诈骗,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870元。

【裁判结果】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警示】疫情初期,防疫物资紧缺,口罩作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一时间十分紧俏,诈骗分子抓住大家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群里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事实,骗取群成员的财物。于情,在疫情的特殊时期,这种行为欺骗群众的感情,不利于社会稳定;于法,这种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从严打击。

案例七

刘某等人成立公司骗取客户缴纳加盟费案

【基本案情】2013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等人注册成立郑州格鑫公司;因郑州格鑫公司社会负面信息较多,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等人又注册成立河南瑞鑫公司,股东为刘某与刘某甲。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刘某与刘某甲等人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招聘员工,以提供网店服务为名对各地被害人实施诈骗,逐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中,被告人刘某作为老板负责处理公司的总体事务;刘某甲作为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陈某、曹某某、单某某作为业务主管,指导、管理业务员工作并参与对客户的后期开发。

业务员在入职前,公司统一发放聊天范本,让业务员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诈骗的方法。业务员通过58同城、百姓网、赶集网等网络平台发布帖子或者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联系客户,利用被害人不会开淘宝网店、没有货源、不会装修、不会推广的情况,谎称缴纳加盟费后可以提供货源及长期网站维护服务,采用专门“话术”、“假拍”、签订所谓的“合同”、冒充角色、视频等方式,提高被害人对公司的信任度,迷惑被害人,以各种理由让被害人缴纳加盟费用以及后期开发费用即升级费、模板费、店铺保证金、违约金、注销店铺费等。业务员按照本人客户缴纳的全部费用的30%左右获取提成,业务主管按照其下属业务员的客户缴纳的全部费用的10%左右获取提成,经理按照所有客户缴纳的全部费用10%左右获取提成,剩余款项归老板所有。被告人刘某涉及诈骗179起,涉案数额为人民币1753746.5元。

【裁判结果】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例警示】淘宝网在改变人们购物方式的同时,也催生了不少灰色产业链,如前述案例的“刷单返现”,本案属于另一种“代运营”的骗局。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想开网店但不知道如何操作的心理,让其缴纳加盟费等各种费用实施诈骗行为,诈骗起数多、数额特别巨大。不管是经营网店还是实体店,加盟是较为关键的一步,既涉及到早期的投资,也影响后期的经营,切记要详细了解加盟公司的资质,要找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而且一旦涉及到缴纳各种费用,就更要擦亮眼睛。

供稿:赵德刚 陈俊声

[责任编辑:杨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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