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站锋 郭思言)2020年02月25日22时17分许,吕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城区兰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发区管委会门口处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发生碰撞后离开现场。警方认定:吕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吕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
交警提示:交通设施对于保障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减轻潜在事故风险起着重要作用,如损坏没有及时恢复,容易引发二次交通事故。有的驾驶员驾车撞毁交通设施后,认为撞的不是车辆和行人,就直接驾车离开现场,但是撞坏护栏后离开现场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