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5日20时许,白某酒后驾驶晋A****K途经龙泉街新华书店门口时被交口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司机血液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当事人因觉得自己喝了一点酒应该没有那么高的酒精度,要求多测试几次,民警又对当事人测试了2次,一次为21mg/100ml,一次为22mg/100ml,均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酒驾有标准,多次测试也一样。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白某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交警提示:酒驾、醉驾触目惊心,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交口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