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委会
5月9日上午,江苏盱眙县院检察长潘建文出席盱眙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李智化等六人组织卖淫案发表意见、开展监督。同去的还有、副检察长龚向柏、员额检察官胡继家。
法院审委会
在法院承办法官汇报案情和分歧意见后,首先副检察长龚向柏员和额检察官胡继家分别对该案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和取舍、罪名和主从犯等量刑情节的认定情况等发表了意见。
潘建文检察长
潘建文检察长在发言中首先向审判机关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就这项工作今后的开展提出了意见;接着代表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地阐述了该案案发和查处的背景,认定事实、证据、罪名和量刑建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表示将尊重审判机关的判决意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作了相关规定,从而使检察机关的这项职权法定化。为常态化开展这项工作,盱眙县院与盱眙法院建立了良好的沟通联系机制,商定只要是分歧较大的上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法院均邀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从而将这一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谭艳飞、杨正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