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重庆市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做出相应修改,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工作。
9月26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司法局局长张德宽介绍,重庆市从证明事项“索要方”和“开具方”两端着手,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出《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5件地方性法规需要做相应修改。
此次修法后,重庆市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有5项证明不用再提供或改变提供方式,分别是: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不用再提供房地产坐落证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由原来的“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变为“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补偿安置材料”;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不用再提供户口证明文件、原宅基地登记证明;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时,不用再提供资产证明;单位和个人到地方的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所需手续由原来的“凭有效证明”变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记者柯高阳 周闻韬)